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宁02民终8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平罗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宁夏贺兰山万家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平罗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宁夏贺兰山万家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宁02民终80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平罗县城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负责人:陈小龙,平罗县城关镇人民政府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会文,男,平罗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副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丽荣,宁夏大潮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宁夏贺兰山万家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法定代表人:杨振强,宁夏贺兰山万家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平罗县城关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城关镇政府)因与上诉人宁夏贺兰山万家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家农业科技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2017)宁0221民初4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城关镇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会文、马丽荣,上诉人万家农业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振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城关镇政府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改判万家农业科技公司支付城关镇政府逾期付款违约金1656800元;一、二审诉讼费由万家农业科技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双方承包合同第四条第2项明确约定逾期支付承包费,每逾期一天向甲方缴纳拖欠部分3‰的违约金。万家农业科技公司未按期支付全部承包费,且土地流转费每年仅支付一部分,一审法院认定万家农业科技公司非无故拖欠承包费没有事实依据。万家农业科技公司认为城关镇政府应支付其温室维修费的问题与本案没有关联且该主张没有依据,不应作为万家农业科技公司拖欠承包费的理由。万家农业科技公司辩称:城关镇政府要求万家农业科技公司支付1656800元违约金是不合理的。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作为甲方(城关镇政府)在发包温棚不符合安全生产的情况下,不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维修义务,那么作为乙方(万家农业科技公司)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所以城关镇政府要求万家农业科技公司支付违约金是没有事实依据的。万家农业科技公司不支付承包费及土地流转金是因为城关镇政府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维修义务。万家农业科技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将本案发回重审;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城关镇政府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双方签订温室承包合同后,城关镇政府将564亩土地上已经建好的210座温室及没有搭建好的26座温室交付万家农业科技公司经营。但在2012年1月至7月间,园区大棚发生连续倒塌事故,万家农业科技公司向城关镇政府发报告及函,并与城关镇政府主要领导协商以抵顶承包费方式解决温棚整修事宜,该证据未被一审法院采信。万家农业科技公司投入224万元对大棚进行整修,2012年以来承包费一直用维修费抵顶,城关镇政府未提出异议,但在2016年底城关镇政府人事调整后否认了该事实并要求交清承包费。万家农业科技公司要求对账,城关镇政府又拒绝了。合同中约定承包期内温室出现的建筑上重大安全隐患问题应由城关镇政府负责修缮,城关镇政府未能履行保证温室达到安全生产标准的义务,万家农业科技公司是因大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影响生产经营向城关镇政府反映未果才中断承包费及土地流转管理金的给付义务。城关镇政府辩称:万家农业科技公司所诉的事实与实际不符,其上诉请求不能成立。1、双方签订合同前,万家农业科技公司对承包的温室进行了实地考察,在充分了解温室实际情况下才签订的温室承包合同,因此涉案温室的实际情况符合承包条件,不存在万家农业科技公司所说的不符合承包条件的情况;2、作为承包方,万家农业科技公司对温室的草苫等易损易耗物应当承担更换责任,而万家农业科技公司将其应承5担的更换易损易耗物品的情况夸大为斥巨资维修温室,与实际不符;3、万家农业科技公司实际已没有能力继续履行合同。因承包费是农户的土地流转费,农户需以每年的流转费生活。万家农业科技公司称城关镇政府承诺以土地流转费抵顶承包费不属实。如果按万家农业科技公司所说,那么农户的土地流转费就无法支付;4、万家农业科技公司的目的不是为了种植温室而承包温室,而是为了套取政府的扶持性补贴,事实上是平罗县人民政府对万家农业科技公司承包温室的项目进行了一定数额的补贴。综上,万家农业科技公司的上诉请求与事实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城关镇政府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温室承包合同;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温室承包费1769600元、土地流转管理金282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1769600元,合计35674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1年8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温室承包合同一份,约定:原告(甲方)将位于平罗县城关镇沿河村的二期温室园区内已经上钢架建成并且已经使用一年半棚膜、草苫的210座温室和26座只有土墙未上钢架的温室,共占地564亩范围内所建的温室和土地发包给被告(乙方)承包经营。承包期为17年,自2011年8月1日至2028年8月1日。前7年土地承包费为每亩600元,每年338400元;后10年为每亩800元,每年451200元。土地流转管理金每亩10元,收取自2012年1月至2028年8月。土地承包费采取年度一次性结算的方式,结算日期为每年的8月31日,可放宽至每年的9月30日前一次性交清。土地流转管理金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一次性交清。除甲方建设好的210座温室外,没有搭建的26座温室由乙方于2011年自主投入实施搭建完工。乙方如无故拖欠土地承包费,每逾期1日,应向甲方缴纳拖欠部分3‰的违约金,如拖欠满3个月,甲方有权自动终止承包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将已经上钢架建成的210座温室和26座只有土墙未上钢架的温室交付被告,被告只支付原告土地承包费260800元,剩余土地承包费及土地流转管理金未支付,引起原告诉讼。另查明,被告于2014年5月15日将公司名称由石嘴山市华强农林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万家农业科技公司。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温室承包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按照合同的约定将温室交付被告,被告应当按时向原告支付承包费、土地流转管理金。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承包费、土地流转管理金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自2011年8月1日至2017年4月1日的承包费为1917600元(338400元/年×5年+338400元/年÷12个月×8个月),减去被告已经支付的承包费260800元,被告应当支付原告承包费1656800元,2012年1月至2017年1月的土地流转管理金28200元(564亩×10元/亩×5年)。庭审中,原告认可被告对原告交付的部分温棚进行过维修,依据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被告并非系无故拖欠承包费,且温室承包合同约定被告拖欠承包费满3个月,原告就有权终止合同,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7696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原告要求解除其与被告签订的温室承包合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辩称涉案温棚中的19座温棚建在低洼盐减地无法种植不应支付承包费,因被告提供的照片达不到其证明目的,故对此答辩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以维修涉案温棚支付的费用抵顶承包费以及解除合同后原告需补偿其为提高生产能力投入的资金的答辩意见,原告陈述已经支付维修费,故被告可另案主张。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解除原告城关镇政府与被告万家农业科技公司于2011年8月1日签订的温室承包合同;二、被告万家农业科技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城关镇政府承包费1656800元(2011年8月1日至2017年4月1日)、土地流转管理金28200元(2012年1月至2017年1月);三、驳回原告城关镇政府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670元,由原告城关镇政府负担7687元,由被告万家农业科技公司负担9983元。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万家农业科技公司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照片23张。上诉人城关镇政府对该证据进行了质证。上诉人城关镇政府没有提交新证据。对万家农业科技公司提交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城关镇政府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故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但不能达到万家农业科技公司的证明目的。双方当事人对一审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但万家农业科技公司认为一审判决遗漏了双方签订承包合同中第3条第1项中关于甲方的权利义务。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温室承包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依约全面履行义务。城关镇政府向万家农业科技公司交付温室和耕地后,作为承包人万家农业科技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承包费和土地流转管理金。关于城关镇政府认为万家农业科技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逾期违约金的问题,合同中虽约定”乙方(万家农业科技公司)如无故拖欠承包费,每逾期1日,应向甲方(城关镇政府)缴纳拖欠部分3‰的违约金”,但城关镇政府认可万家农业科技公司对温室进行了维修,且万家农业科技公司一直陆续支付承包费,同时双方因另一土地租赁合同的履行存在争议,故万家农业科技公司并非无故拖欠承包费,城关镇政府要求万家农业科技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万家农业科技公司主张维修费应抵顶承包费和土地流转管理金的问题,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第三项(一)、(二)中明确约定承包后温室的草苫、钢屋架、后屋面等投入由乙方(即万家农业科技公司)自主投入与建设。万家农业科技公司庭审中认可城关镇政府交付的210座温室均已建好,且万家农业科技公司主张210座温室的维修费发生在2011年万家农业科技公司承包温室和土地之后,该部分费用应由其自行承担,故万家农业科技公司主张承包后的维修费抵顶承包费及土地流转管理金的理由不符合合同约定,其亦未提交相关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故上诉人万家农业科技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城关镇政府和万家农业科技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人平罗县城关镇人民政府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711元由上诉人平罗县城关镇人民政府负担;上诉人宁夏贺兰山万家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965元,由上诉人宁夏贺兰山万家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刘敏审判员杨如新审判员安立莎二○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龚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