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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5民初369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于志洲与万良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志洲,万良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5民初3696号之二原告:于志洲,男,195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被告:万良平,男,195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原告于志洲与被告万良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于同年10月20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合法,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志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生全代理审判员  胡 钰人民陪审员  唐清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谭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