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5民初369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于志洲与万良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志洲,万良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5民初3696号之二原告:于志洲,男,195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被告:万良平,男,195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原告于志洲与被告万良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于同年10月20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合法,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志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生全代理审判员 胡 钰人民陪审员 唐清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谭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