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4执130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刘芬与刘国庆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芬,刘国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4执1307-2号申请执行人:刘芬,女,汉族,1956年5月12日出生,住正阳县。被执行人:刘国庆,男,汉族,1953年10月1日出生,住正阳县。本院在执行刘芬与刘国庆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正阳县人民法院(2016)豫1724民初164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祯审判员 史学金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万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