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执保10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德州海洋成辉商贸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德州海洋成辉商贸有限公司,于红霞,王继龙,李思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保1059号申请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住山东省德州市经济开发区三八东路1288号鑫星国际。负责人:贾砚英,总经理。被申请人:德州海洋成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帝景苑综合楼3单元306号。法定代表人:于红霞。被申请人:于红霞,女,198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被申请人:王继龙,男,198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被申请人:李思齐,女,1993年6月10日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经济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保全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与被申请人德州海洋成辉商贸有限公司、于春花、王继龙、李思齐追偿权纠纷保全财产一案中,我院已作出(2017)鲁1402民初1429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德州海洋成辉商贸有限公司、于春花、王继龙、李思齐名下银行存款16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朱建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洪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