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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21民初5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贺钰峰与石和平、石建星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钰峰,石和平,石建星,山西汽运集团忻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市分公司忻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姜建明,蔚虎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定襄县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21民初556号原告:贺钰峰,男,2007年9月27日生,汉族,忻州市人,现居忻州市。法定代理人:郭美云,女,1985年11月13日生,汉族,忻州市人,现居忻州市。系原告母亲。委托代理人:任淑琴,山西元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和平,男,1954年5月9日生,汉族,现居定襄县。被告:石建星,男,1987年10月4日生,汉族,现居定襄县。系被告石和平之子。被告:山西汽运集团忻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109XXXX地址:忻州市××区号法定代表人:常彪,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武淑军,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XX,公司员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市分公司忻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地址:忻州市和平西路19号法定代表人:王抗区。追加被告:姜建明,男,1974年12月8日生,现居忻州市。追加被告:蔚虎清,男,1977年6月3日生,现居忻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现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钰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94.3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497.19元。审判长姜华审判员李山河审判员陈玉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戎慧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