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民终43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高树兵、杨文中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树兵,杨文中,安阳市福伦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终43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树兵,男,196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红,河南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文中,男,197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保安,河南高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市福伦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彰德路紫竹花园1号楼1层10-11号。法定代表人:张伟,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郜羊柱,男,1967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系该公司员工。上诉人高树兵因与被上诉人杨文中、安阳市福伦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7)豫0502民初9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7)豫0502民初90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高树兵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28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裴红卫审判员 吕建伟审判员 李慧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柴 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