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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民终43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高树兵、杨文中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树兵,杨文中,安阳市福伦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终43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树兵,男,196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红,河南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文中,男,197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保安,河南高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市福伦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彰德路紫竹花园1号楼1层10-11号。法定代表人:张伟,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郜羊柱,男,1967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系该公司员工。上诉人高树兵因与被上诉人杨文中、安阳市福伦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7)豫0502民初9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7)豫0502民初90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高树兵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28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裴红卫审判员  吕建伟审判员  李慧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柴 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