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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83民初45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周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83民初4545号原告:周某,男,1972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罗某,女,197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现在深圳市宝安区平湖镇铺城坳工业区港龙厂打工。原告周某与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2017年10月17日,原告周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周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周某负担。审判员  陈晓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沈梦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