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83民初45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周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83民初4545号原告:周某,男,1972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罗某,女,197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现在深圳市宝安区平湖镇铺城坳工业区港龙厂打工。原告周某与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2017年10月17日,原告周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周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周某负担。审判员 陈晓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沈梦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