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2民初16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淄博华轩石化有限公司与高青宏远石化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华轩石化有限公司,高青宏远石化有限公司
案由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322民初1673号原告:淄博华轩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青县常家镇。法定代表人:任亮,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山东鲁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XX,山东鲁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青宏远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青县常家镇驻地。法定代表人:毕岩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萍萍,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婷,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淄博华轩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轩公司”)与被告高青宏远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远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华轩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张杰、XX,被告宏远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孙萍萍、胡晓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华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原告借给被告的1043558.99元债权应按照职工债权顺序进行清偿;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追加原告的集资款共计10652500.00元应按照职工债权顺序进行清偿。事实与理由:被告自2012年爆发担保危机以来,公司账户多次被查封,生产陷于停顿。为了解决被告公司资金紧张的局面,被告向原告共借款1043558.99元,原告分别于2014年10月30日、2015年1月31日、2015年3月16日通过公司账户转入被告公司财务人员(张丛丛)账户名下,该笔借款用于发放职工工资、奖金以及社保费用。上述借款均由记账凭证、银行交易明细等证据予以佐证。原告认为,该笔借款应当按照职工债权顺序进行清偿。为此,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另,华轩公司称,有集资款10652500.00元系用于宏远公司职工发放工资及缴纳社会保险,应当按职工债权进行清偿。宏远公司辩称,一、原告主张宏远公司向其借款1043558.99元系通过华轩公司转入张丛丛个人账户,通过张丛丛卡再发放职工工资,因涉及职工工资、社保费用支付以及个人银行流水的支出,需与宏远公司账目记载的实际工资发放表进行核对。因涉及专业的财务问题,需进行专业的账务审计,以确认原告主张是否成立。二、对于原告主张的2015年3月16日于洪伟个人账户打入宏远公司340000.00元,后宏远公司又转入张丛丛卡340000.00元发放宏远公司2015年1月份工资,从该银行转账凭证上无法看出该340000.00元与华轩公司有何关联,因此对该笔借款被告不予认可。对华轩公司主张的10652500.00元集资款,被告认为需进行专项的财务审计,以确认原告主张是否成立。本案原、被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对原被告双方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被告申请对原告申报的涉案债权1043558.99元、10652500.00元进行了专项审计,原告对审计结论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为凭。经审理本院综合认定以下事实:华轩公司申报的债权1043558.99元,经山东博华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结论为:“淄博华轩石化有限公司申报债权1043558.99元,为高青宏远石化有限公司2014年9月、2014年12月、2015年1月份的职工工资。经审核,其中转入资金直接用于发放职工工资692430.93元”。本院对华轩公司申报的用于发放宏远公司职工工资的债权692430.93元予以确认。华轩公司申报的债权10652500.00元,经山东博华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结论为:“淄博华轩石化申报的用于垫付高青宏远石化有限公司的职工工资、奖金、社会保险、公积金债权10652500.00元(本金),经审核,其中:(1)由淄博华轩石化有限公司转入高青宏远石化有限公司东营银行账户资金直接用于高青宏远石化有限公司职工社会保险、公积金的10笔,金额919746.10元;(2)淄博华轩石化有限公司垫付高青宏远石化有限公司2014年8月住房公积金130392.00元;(3)高青宏远石化有限公司收到淄博华轩石化有限公司转入资金后,然后又通过张丛丛农行卡(卡号:62×××60)发放高青宏远石化有限公司职工工资、奖金3笔,金额834441.49元。上述资金合计1884579.59元。”本院对华轩公司申报的用于发放宏远公司职工工资、奖金、社会保险、公积金的债权1884579.59元予以确认。综上,本院对华轩公司申报的用于发放宏远公司职工工资、奖金、社会保险、公积金的债权2577010.52元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华轩公司用于垫付宏远公司职工工资、奖金、社会保险、公积金的债权2577010.52元应当按劳动债权予以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对于职工欠薪和就业问题突出、债权人矛盾激化、债务人弃企逃债等敏感类破产案件,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汇报,争取政府支持。在政府协调下,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配合,及时采取有力措施,积极疏导并化解各种矛盾纠纷,避免哄抢企业财产、职工集体上访的情况发生,将不稳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政府设立的维稳基金或鼓励第三方垫款等方式,优先解决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问题,政府或第三方就劳动债权的垫款,可以在破产程序中按照职工债权的受偿顺序优先获得清偿。”因此,本案中华轩公司的垫付款2577010.52元应当按职工劳动债权予以确认。华轩公司所诉求的除用于垫付宏远公司职工工资、奖金、社会保险、公积金2577010.52元以外的其他部分债权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确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院确认淄博华轩石化有限公司用于垫付高青宏远石化有限公司职工工资、奖金、社会保险、公积金的2577010.52元为职工劳动债权;二、驳回原告淄博华轩石化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192.00元,由原告淄博华轩石化有限公司负担11065.00元,由被告高青宏远石化有限公司负担3127.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经明健审 判 员 苏洪财人民陪审员 张冬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闫 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