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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02民初6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马龙林与孙东岩、长春市景朗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龙林,孙东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702民初667号原告:马龙林,男,现住扶余市。被告:孙东岩,男,现住宁江区。原告马龙林诉被告孙东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龙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东岩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原告马龙林诉称,原告系宁江区隆林家具厂的经营者。2016年5月,被告孙东岩陆续在原告处购买材料用于宁江区晨光花园小区的装修工程。截止2016年9月18日合计材料欠款15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据一枚。后被告推拖不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材料款15000元以及自2016年9月18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未出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系隆林家具厂的经营者。2016年5月,被告孙东岩到原告处购买橱柜、柜门等材料,用于宁江区晨光花园小区的装修工程。截止2016年9月,被告共欠原告材料款15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据一枚证实欠材料款的事实。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因而成诉。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欠据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未出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欠据以及原告的陈述,应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未付材料款的行为,应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故被告应给付原告材料款15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9月18日至给付之日止按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东岩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马龙林材料款15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9月18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被告迟延履行,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25元,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祝相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贾 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