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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02民初88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郑某1与被告张某、张某1、肖某、郑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张某,张某1,肖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初8884号原告:郑某,男,197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个体户,××区。身份证号:×××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女,197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区,系原告妻子。身份证号:×××被告:张某,男,198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个体户,住××区。身份证号:×××被告:张某1,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个体户,住××区。被告:肖某,男,1985年3月1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绥滨县人,个体户,住甘州区。身份证号:×××被告:郑某,男,197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住甘州区。身份证号:×××原告郑某1与被告张某、张某1、肖某、郑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以”已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1640元,减半收取582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审判员  于菊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省 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