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02民初88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郑某1与被告张某、张某1、肖某、郑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张某,张某1,肖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初8884号原告:郑某,男,197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个体户,××区。身份证号:×××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女,197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区,系原告妻子。身份证号:×××被告:张某,男,198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个体户,住××区。身份证号:×××被告:张某1,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个体户,住××区。被告:肖某,男,1985年3月1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绥滨县人,个体户,住甘州区。身份证号:×××被告:郑某,男,197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住甘州区。身份证号:×××原告郑某1与被告张某、张某1、肖某、郑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以”已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1640元,减半收取582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审判员 于菊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省 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