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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81民初12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边颖与兴平市同心力创餐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颖,兴平市同心力创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81民初1272号原告:边颖,女,197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罗马,陕西普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兴平市同心力创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平市南十字东南角。法定代表人:李杰,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边颖诉被告兴平市同心力创餐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原告边颖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边颖的撤诉申请属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边颖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晨毓审 判 员  申朝阳人民陪审员  张佳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祎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