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81民初12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边颖与兴平市同心力创餐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颖,兴平市同心力创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81民初1272号原告:边颖,女,197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罗马,陕西普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兴平市同心力创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平市南十字东南角。法定代表人:李杰,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边颖诉被告兴平市同心力创餐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原告边颖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边颖的撤诉申请属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边颖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晨毓审 判 员 申朝阳人民陪审员 张佳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祎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