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3民初22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田玉珍诉王秀梅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玉珍,王秀梅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3民初2279号原告田玉珍,女,1941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宝清县。被告王秀梅,女,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宝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田玉珍诉被告王秀梅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玉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元,由原告田玉珍负担。审判员 孙忠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秀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