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523民初22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田玉珍诉王秀梅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玉珍,王秀梅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3民初2279号原告田玉珍,女,1941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宝清县。被告王秀梅,女,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宝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田玉珍诉被告王秀梅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玉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元,由原告田玉珍负担。审判员  孙忠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秀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