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329执2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云南汇成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云南建工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汇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云南建工第一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武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29执211号申请人云南汇成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丘某某,系该公司经理。住所地: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崇德工业园区。被执行人云南建工第一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系该公司经理。住所地:安宁市郎家庄。本院执行的云南汇成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云南建工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执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云2329民初5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执行款853995元,承担案件受理费720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经本院向金融部门查询银行存款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信息。经被执行人申报,公司当前财产有车辆及房产,为保障其公司正常经营,暂不处置申报的车辆及房产。经本院执行员实地执行,云南建工第一建筑有限公司现经营困难,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分期给付执行款,因本案执行款在本次执行期限内不能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云2329执21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如不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利俊审判员 郭加文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爱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