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3民初8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陈金峡与高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峡,高明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03民初811号原告:陈金峡,女,195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伍家岗区。委托代理人:杨家辉,系陈金峡之子,男,1986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伍家岗区。被告:高明华,男,195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金峡与被告高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金峡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金峡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金峡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陈金峡负担。审 判 长 郑 丹审 判 员 何 芹代理审判员 慎 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聂笑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