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1民初35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王先刚与刘宝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苏家屯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先刚,刘宝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苏家屯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0111民初3519号 原告:王先刚,男。 委托代理人:武明威,系律师。 被告:刘宝刚,男。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苏家屯支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枫杨路127号。 负责人:王曙光,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先刚与被告刘宝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苏家屯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年 浩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范国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