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8执5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邹某某申请执行和某某租赁合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某某,和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528执531号申请执行人:邹某某,男性,1955年1月2日出生,住息县被执行人:和某某,男性,1986年9月10日出生,住息县本院在执行邹某某与和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528执53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立才审判员 张 恒审判员 张 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牛警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