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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辖终31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广东盈泉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何瑾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盈泉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何瑾,黄锐良,陆巧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31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盈泉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新城B46号区洲心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黄锐良,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瑾,男,1984年7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住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泥江口镇岩子潭村上游村民组6号,现住广州市白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雨,广东易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龙龙,广东易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黄锐良,男,1955年3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审被告:陆巧贞,女,1956年1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上诉人广东盈泉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1民初733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广东盈泉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上诉称,一、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案上诉人即被告的住所地是清远清城区。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案的合同履行地、签订地、接受货币的一方均在上诉人住所地清远清城区。三、被上诉人户籍所在地在湖南省,而非广州市白云区。被上诉人即使主张广州市白云区是其经常居住地,但并未提供证据证实。综上,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上诉人、被上诉人及两原审被告共同签订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协议书》第四条约定:“本协议纠纷由乙方经常居住地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管辖的内容并不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依法有效。上述合同的乙方即何瑾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在原审法院辖区内。至于上诉人提出被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并非广州市白云区的主张,根据广东新邦物流有限公司东平分公司出具的《经常居住情况证明》显示,被上诉人何瑾自2007年10月16日起就在该公司宿舍居住至今,而该公司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即被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在本市白云区,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亦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余锦霞审 判 员  肖逸思代理审判员  陈少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侃林晓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