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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李斌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27刑初25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斌,男,1993年3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浙江省淳安县。2007年4月26日因盗窃被淳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3日(不执行);2007年6月18日因盗窃被淳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不执行);2007年6月22日因盗窃被淳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不执行);2010��4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2010年7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淳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0年12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淳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1年9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2012年8月7日因盗窃被杭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14年3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淳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5年3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淳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5年9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淳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6年11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淳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7��6月30日刑满释放。2017年7月26日因本案被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淳安县看守所。公诉机关以淳检公诉刑诉〔2017〕2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斌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淳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凤英、被告人李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淳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7月17日19时许,被告人李斌在淳安县千岛湖镇排岭南路5号105室,爬墙入室,窃取严某放在卧室盒子中的一枚黄金戒指和一枚彩金钻戒;2017年7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李斌在淳安县千岛湖镇新塘一区2幢1单元201室,爬窗入室,窃取谢某放在卧室床头柜里的晶永恒牌黄金项链和吊坠。经淳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黄金戒指价值人民���1930元、彩金钻戒价值人民币3000元、晶永恒牌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1600元、晶永恒牌黄金吊坠价值人民币1069元,共计7599元。认为被告人李斌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且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至4000元。被告人李斌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斌盗窃犯罪事实与公诉机关起诉指控一致,并有被害人严某、谢某陈述,证人高某、钱某、洪某等人证言,现场勘验、示意图及图片说明、辩认笔录,寄卖回赎契约、旧货交易信息登记表及图片说明、购买凭证、价格鉴定意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斌以非法占有为���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斌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斌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条、第四条、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6日起至2018年6月2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李斌退赔被害人严某损失人民币4930元、退赔被害人谢某损失人民币266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建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 洁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法律条文: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