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1民初57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东台市溱东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与沈小明、王明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台市溱东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沈小明,王明华,刘剑,李爱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1民初5754号原告:东台市溱东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溱东镇罗青路南侧98号。法定代表人:沈忠林,该社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步琦,江苏省东台市时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小明,男,1978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被告:王明华,女,197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被告:刘剑,男,197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被告:李爱华,男,197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原告东台市溱东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与被告沈小明、王明华、刘剑、李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后,原告东台市溱东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台市溱东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台市溱东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东台市溱东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园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夏微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