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02民初6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崔一博与陕西路桥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董建喜、董文峰、李建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一博,陕西路桥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董建喜,董文峰,李建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1002民初603号原告:崔一博,男。法定代理人:王艳莉,女,汉族,系崔一博母亲。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涛,陕西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陕西路桥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太白小区**号楼**幢。法定代表人:梁栋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俨,男,汉族,系陕西路桥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涛,陕西正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董建喜,男,汉族,农民。被告:董文峰,男,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延俊,陕西鹏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李建鹏,男,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房修身,男,汉族。原告崔一博与被告陕西路桥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董建喜、董文峰、李建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崔一博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一博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崔一博负担。审 判 长 闫伟伟人民陪审员 闵余良人民陪审员 王书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柴 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