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24财保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高台县巷道镇王家村村民委员会与何全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台县巷道镇XXXX民委员会,何全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24财保24号申请人:高台县巷道镇XXXX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德雄,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被申请人:何全德,男,汉族,生于1966年4月7日,住高台县。申请人高台县巷道镇XXXX民委员会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高台县巷道镇政府交至高台县人民法院的31680元案件款依法予以保全,该案件款经(2016)甘0724民初216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已由高台县巷道镇政府代高台县巷道镇XXXX民委员会交至高台县人民法院案件款专户。申请人高台县巷道镇XXXX民委员会交纳保证金9500元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高台县巷道镇政府交至高台县人民法院的案件款31680元予以保全。案件申请费375元,由申请人高台县巷道镇XXXX民委员会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杨秀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世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