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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4执2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张喜霞、王博、王静静、王正理与贺毅安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喜霞,王博,王静静,王正理,贺毅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024执298号申请执行人:张喜霞,女。申请执行人:王博,男。申请执行人:王静静,女。申请执行人:王正理,男。被执行人:贺毅安,男。本院在执行张喜霞、王博、王静静、王正理与贺毅安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贺毅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喜霞、王博、王静静、王正理于2017年6月8日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以物抵债协议:以贺毅安所有的车号为甘MN64**的长城C30小轿车抵顶案件款7万元。本院依法于2017年11月17日将被执行人贺毅安在中国农业银行合水县南街分理处的存款1100元予以划拨。经查,被执行人贺毅安在平凉监狱服刑,名下再无存款、无房地产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喜霞、王博、王静静、王正理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执行长 齐      志      航执行员 杨强强执行员张文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魏      文      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