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4执2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张喜霞、王博、王静静、王正理与贺毅安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喜霞,王博,王静静,王正理,贺毅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024执298号申请执行人:张喜霞,女。申请执行人:王博,男。申请执行人:王静静,女。申请执行人:王正理,男。被执行人:贺毅安,男。本院在执行张喜霞、王博、王静静、王正理与贺毅安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贺毅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喜霞、王博、王静静、王正理于2017年6月8日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以物抵债协议:以贺毅安所有的车号为甘MN64**的长城C30小轿车抵顶案件款7万元。本院依法于2017年11月17日将被执行人贺毅安在中国农业银行合水县南街分理处的存款1100元予以划拨。经查,被执行人贺毅安在平凉监狱服刑,名下再无存款、无房地产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喜霞、王博、王静静、王正理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执行长 齐 志 航执行员 杨强强执行员张文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魏 文 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