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4民初58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长沙谋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长沙市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谋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长沙市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4民初5811号原告长沙谋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咸嘉湖街道谷丰南路9号高信向日葵园4栋4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4397887614E。法定代表人何湘平。委托代理人刘宇,湖南辰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邹瑜,湖南辰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沙市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蔡锷北路4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121676268。法定代表人赵五岳。委托代理人邓远进,男,196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原告长沙谋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谋和公司”)诉被告长沙市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长沙谋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长沙市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长沙谋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长沙市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且未侵害国家及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谋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沙市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913元减半收取2956.5元,诉讼保全费用1770元,共计4726.5元由原告长沙谋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婧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苏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