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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22刑初3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2017湘0922刑初395号被告人杨铁龙失火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铁龙

案由

失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922刑初395号公诉机关桃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铁龙,男,197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桃江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失火罪于2017年5月9日被桃江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取保候审。桃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桃检刑诉(2017)3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铁龙犯失火罪,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同日受理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刘兆斌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高星星担任法庭记录。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龙益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铁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2日16时许,被告人杨铁龙一人前往桃江县灰山港镇铁矿坳村“树杉坡”地段为其二哥扫墓,扫墓过程中燃烧了香烛、纸钱并点燃了鞭炮,结果将坟墓旁的茅草引燃,从而引发“树杉坡”地段森林火灾。经桃江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火灾过火面积4公顷,其中有林地3.33公顷,无林地0.67公顷。案发后,被告人杨铁龙于2017年4月11日到桃江县森林公安局牛田派出所主动投案。在本案审理期间,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委托湖南省桃江县司法局对被告人杨铁龙实行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10月16日,该局经调查评估认为,被告人杨铁龙一贯表现良好,犯罪行为后果及影响较小,生活来源及监管条件良好,评估认为其再犯罪的风险较低,建议适用社区矫正。在审理中,被告人杨铁龙对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杨铁龙的身份证复印件、桃江县公安局的接处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证人苏某某、刘某某、贺某某、李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杨铁龙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铁龙过失造成森林火灾,火灾过火面积4公顷,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属情节较轻。桃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杨铁龙犯失火罪的指控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杨铁龙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杨铁龙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以及对其实行的社会调查评估结论,对其判处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铁龙犯失火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兆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星星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