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2执19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6-30
案件名称
吴西广与张东旭、钱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西广,张东旭,钱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22执1912号申请执行人:吴西广,男,1956年3月5日生,汉族,住东海县。被执行人:张东旭,男,1971年1月3日生,汉族,住东海县。被执行人:钱云,女,1971年7月9日生,汉族,住东海县。本院在执行吴西广与张东旭、钱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无存款,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与申请人谈话告知调查结果,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建中审 判 员 王根培代理审判员 刘兆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宋其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