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民初第74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赵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赵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某某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5民初第7483号原告陈某某,男,汉族。被告赵某,男,汉族。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某某支公司。负责人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赵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某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私下协商解决,故原告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有权利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邹艳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