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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藏0102执2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西藏环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杨永雄、苟云华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藏环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杨永雄,苟云华,西藏鼎固商砼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藏0102执227号申请执行人:西藏环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城关区八一路以西拉萨印象小区4栋9层63号。法定代表人:郑仙官,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明波,泰和泰(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永雄,男,汉族,四川南部县人,其他情况不详。被执行人:苟云华,女,汉族,四川省南充市人。被执行人:西藏鼎固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堆龙德庆区。法定代表人:杨永雄,职务不详。申请执行人西藏环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永雄、苟云华、西藏鼎固商砼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2016)藏0102民初169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杨永雄、苟云华、西藏鼎固商砼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载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法院执行的存款;向拉萨市车辆管理所调查被执行人车辆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有三辆红岩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我院通过淘宝网公开拍卖的方式,将三辆车子以总价715961元的价格成功拍卖给竞拍人。并将该款项支付本案申请执行人。本案剩余标的因无可供人民法院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方查阅了本院的所有调查材料,同意我院就该执行案件进行部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时间的限制。综上,我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部分终结本次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藏0102民初16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二、本次执行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提供人民法院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时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尼玛次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