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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24民初10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霍春龙与腾云学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春龙,腾云学,付晓龙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4民初1034号原告:霍春龙,男,197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柳河县圣水镇圣水委*组。被告:腾云学,男,195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柳河县圣水镇。被告:付晓龙,男,年龄不详,汉族,住柳河县圣水镇。原告霍春龙诉被告腾云学、付晓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霍春龙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霍春龙负担。审判员  韩春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