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204民初26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广西铭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何邦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铭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何邦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04民初2602号原告:广西铭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潭中西路19号金绿洲如意家园会所、幼儿园综合楼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095377002M。法定代表人:卢华铭,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雪钢,广西众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莫荟,广西众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何邦爱,男,汉族,1964年10月28日生,住柳州市柳南区。原告广西铭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何邦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广西铭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西铭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铭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8元减半收取8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铭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彭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江江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当事人申请撤诉或者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准许撤诉或者不按撤诉处理。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申请撤诉,被告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准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