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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刑初5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黄有才、关晖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有才,关晖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04刑初516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有才,男,汉族,1974年8月21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初中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1995年因犯盗窃罪被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16年1月16日刑满释放。2017年2月25日因涉嫌抢劫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道外区看守所。被告人关晖,男,汉族,1972年10月29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初中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1996年因犯盗窃罪、交通肇事罪被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11年9月27日刑满释放。2017年2月25日因涉嫌抢劫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道外区看守所。辩护人张铁成,黑龙江刘洪朴律师事务所律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外检刑诉[2017]4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有才、关晖犯抢劫罪,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安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有才、关晖及其辩护人张铁成到庭参加诉讼。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黄有才、关晖驾驶为抢劫犯罪事先盗窃的哈飞中意牌面包车(价值人民币11,000元)在哈尔滨市南岗区会展中心家乐福超市附近尾随被害人赵某(女,32岁)驾驶的路虎牌吉普车,行至哈尔滨市道外区祥泰名苑小区地下停车场内,趁赵某下车时,关晖持尖刀将其逼至路虎车后排座上,并用手铐铐住被害人,从其包内抢走现金人民币1,000余元,后被告人黄有才、关晖驾驶被害人的路虎牌吉普车,将赵某拉至松北区松浦大桥附近,逼问其说出赵钱包内银行卡密码后,驾车在哈尔滨市香坊区、南岗区、道外区的多家银行自动取款机上共支取人民币67,500元。后黄有才、关晖将赵某用胶带捆绑在其路虎牌吉普车上,弃留在道外区江畔路90号附近后逃跑。赃款被二人分得,被盗的哈飞中意牌面包车已返还被害人。经侦查,被告人黄有才、关晖于2017年2月22日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黄有才、关晖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无辩解。关晖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关晖当庭自愿认罪,具有坦白情节,在案件侦查阶段积极主动要求返还被害人全部赃款,悔罪态度良好,犯罪动机出于生活压力,建议判处关晖有期徒刑10年以下。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黄有才、关晖为抢劫犯罪在南岗区征仪小区附近盗取哈飞中意牌面包车(价值人民币11,000元)一台。2017年2月21日19时许,二人驾驶盗取的面包车于哈尔滨市南岗区会展中心家乐福超市附近,确定以被害人赵某(女,32岁)为抢劫目标并尾随其驾驶的路虎牌吉普车,行驶至哈尔滨市道外区祥泰名苑小区地下停车场内。关晖趁赵某下车时,窜入路虎车内并持尖刀将其逼至车后排座上用手铐铐住,随后黄有才窜入路虎车内,驾驶路虎车离开小区地下停车场。车辆行驶过程中,关晖从赵某包内抢走现金人民币1,000余元,后被告人黄有才、关晖驾驶被害人的路虎牌吉普车,将赵某拉至松北区松浦大桥附近,逼问其说出赵钱包内银行卡密码后,驾车在哈尔滨市香坊区、南岗区、道外区的龙江银行、中国银行等多家自动取款机上共支取人民币67,500元。抢劫完成后,黄有才、关晖将赵某用胶带捆绑在其路虎牌吉普车上,弃留在道外区江畔路90号附近后逃跑。后侦查机关追缴二被告人赃款17,700元人民币并返还被害人赵某,被盗的哈飞中意牌面包车已返还被害人于某。经侦查,被告人黄有才、关晖于2017年2月24日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作案工具照片;二、书证被告人身源和户籍证明、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银行取款记录等;三、被害人赵某、于某的陈述;四、被告人黄有才、关晖的供述和辩解;五、哈尔滨市道外区发展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六、物品扣押清单;七、物品发还清单;八、前科劣迹材料。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有才、关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械以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二人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关晖、黄有才为实施抢劫犯罪盗取车辆,并在抢劫后为便于逃脱而使被害人身体受到强制,应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有才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本罪,系累犯,依法给予从重处罚。被告人关晖曾因犯盗窃罪、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具有犯罪前科,酌定给予从重处罚。黄有才、关晖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且部分退赃,综合全案,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关晖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部分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有才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5日起至2027年2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送交本院,上缴国库);二、被告人关晖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5日起至2027年2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送交本院,上缴国库);三、被告人黄有才、关晖犯罪所得人民币五万零八百元,继续追缴,发还本案被害人赵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刘来军审 判 员  陈丰彦人民陪审员  吕淑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占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