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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2民初96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胡燕与赵定茂、赵素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燕,赵定茂,赵素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2民初9620号原告:胡燕,女,198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被告:赵定茂,男,197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赵素文,女,1972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原告胡燕与被告赵定茂、赵素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9月2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被告赵定茂返还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5年11月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被告赵素文对被告赵定茂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11月2日,被告赵定茂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被告赵素文在借条担保人处签字捺印。借条载明月利率2%,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未载明借款期限。被告赵定茂未返还借款,被告赵素文也未履行保证责任,原告诉至本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定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胡燕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5年11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被告赵素文对被告赵定茂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赵素文在履行上述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赵定茂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元(已减半),由被告赵定茂、赵素文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项海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李超霞代书记员 陈思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