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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4执2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蒋某某与角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某某,角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4执280号申请执行人:蒋某某,男,1954年8月18日生,云南省禄劝县人。被执行人:角某某,女,1975年4月12日生,云南省禄劝县人。蒋某某申请执行角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由被执行人角某某支付申请执行人蒋某某欠款30800元、诉讼费570元。经本院组织和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郭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向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