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7民初42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闫瑞琴与毕福华、李秀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瑞琴,毕福华,李秀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7民初4259号原告:闫瑞琴,女,1963年1月3日生,汉族,现住唐山市丰南区。被告:毕福华,男,1972年9月1日生,汉族,现住唐山市丰南区。被告:李秀玲,女,1971年5月5日生,汉族,现住唐山市丰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闫瑞琴与被告毕福华、李秀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闫瑞琴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0元,保全费人民币240元,由二被告负担。审判员 王宝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