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622执18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邱云龙与李大龙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云龙,李大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22执1810号申请执行人邱云龙,男,198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老山头乡。被执行人李大龙,男,197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肇源县新站镇。本院在执行(2017)黑0622执1810号邱云龙与李大龙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在本院主持下,经充分协商,于2017年10月18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邱云龙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肇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黑0622民初19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兴波审判员  李中甫审判员  杨崇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肖尊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