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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4民初62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与钟福生、姚丽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钟福生,姚丽琼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4民初6212号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迎宾大道66号正盛商务大厦B座首层09、10、11、12号铺及二层01单元,组织机构代码06111110-X。负责人:何霞,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何宇虹,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嘉静,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被告:钟福生,男,197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被告:姚丽琼,女,1972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花都支行)与被告钟福生、姚丽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兴业银行花都支行的委托代理人何宇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钟福生、姚丽琼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兴业银行花都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89802.93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共13526.96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7年9月21日止,从2017年9月22日起至贷款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2.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人民币15000元;3.两被告偿付原告为追索上述贷款本息而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9998元;4.本案件诉讼费用即案件受理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10月9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了合同编号为兴银粤个旅借字(花都)第391336468001000号个人旅游借款合同,合同约定:1.两被告贷款人民币150000元用于支付旅游消费支出,借款期限为36个月,自2013年10月17日起至2016年10月17日止,借款利率采用固定利率方式,年利率为10%。2.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自借款发放之日起逐年归还20%的借款本金,剩余本金到期归还,自借款发放本月起每个公历月的10日及借款到期日为还款日。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照合同的约定于2013年10月17日发放借款人民币15万元给两被告。截至目前为止,两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归还借款,经原告多次催告,两被告仍不归还借款。据此,原告认为:一、根据上述借款合同第十条约定以及《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告有权要求两被告归还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等款项。二、根据上述借款合同第十三条第七款约定,以及《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的规定,两被告应承担本案的律师费用。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敬请法院判如所请。被告钟福生未到庭参加庭审,但于庭审后到本院发表答辩意见如下:涉案的个人旅游借款合同和借据确实是我和姚丽琼签署的,我与姚丽琼是共同借款人,她是我妻子。兴业银行花都支行诉请我方还欠本金89802.93元是否准确我不清楚,我方已经在2016年年底与兴业银行花都支行谈妥,双方同意由我方继续每月偿还本息共3000元,直至付清本息为止。现在兴业银行花都支行又起诉我方,因此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不应由我方承担。对钟福生的以上答辩意见,兴业银行花都支行书面回复称,钟福生无法证明兴业银行花都支行与其达成一致的和解方案,兴业银行花都支行坚持本案诉讼请求,要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姚丽琼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了核证。原告所举证据和所作陈述,因无相反的证据反驳,也无影响证明效力的因素,且原告保证真实,本院经审查核证后予以认定,确认原告陈述的事实属实。被告钟福生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原告达成了和解方案,原告也对钟福生的答辩意见不予认可,故本院对钟福生的答辩意见不予采信。本院另查明,钟福生、姚丽琼从2015年10月10日开始未能按时足额还款,现借款期限已满,钟福生、姚丽琼仍欠借款本金89802.93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未付。涉案《个人旅游借款合同》第八条第六点载明:“债务人未按期还款且又未就展期事宜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即构成借款逾期的,债权人有权对逾期的借款计收罚息;债务人不能按时支付利息的,债权人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逾期罚息利率对欠息计收复利。”第十三条第七点载明:“因债务人未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而引起诉讼或其他法律纠纷的,则债权人所支付的实现债权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第十四条第三点载明:“借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对应借款利率上浮30%。”该条第六点载明:“本合同针对债务人的具体违约行为有具体违约责任约定的,适用相应具体违约责任约定,……除上述已适用具体违约责任的违约行为外,针对债务人的其他每一项违约行为,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支付本合同项下借款金额10%的违约金。”兴业银行花都支行在诉讼中主张,钟福生名下原有一套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大华二路26号819房的住房,但现在该房产已不在其名下,属于财产状况变化未告知银行,故主张违约金15000元。但是,关于钟福生是否真实拥有上述房产、上述房产是否被钟福生转让他人,兴业银行花都支行仅提交了房产证复印件一份,未提交其他证据。另查明,兴业银行广州分行于2016年11月1日与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签订《民事委托代理合同》,聘请该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负责该行及其下属机构个人贷款债权的催收工作,收费费率(非抵押类)为8%。兴业银行花都支行因本案诉讼,支出律师费9998元。本院认为,兴业银行花都支行与钟福生、姚丽琼签订的上述《个人旅游借款合同》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依法、依约履行各自义务,在违约时承担相应的责任。钟福生、姚丽琼从2015年10月10日开始未能按时足额还款,现借款期限已满,钟福生、姚丽琼仍欠借款本金89802.93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未付,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上述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已满,故钟福生、姚丽琼应向兴业银行花都支行偿还借款本金89802.93元及按照上述《个人旅游借款合同》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关于兴业银行花都支行主张的违约金,因上述《个人旅游借款合同》第十四条第六点载明“本合同针对债务人的具体违约行为有具体违约责任约定的,适用相应具体违约责任约定,……除上述已适用具体违约责任的违约行为外,针对债务人的其他每一项违约行为,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支付本合同项下借款金额10%的违约金。”本案中债务人钟福生、姚丽琼的违约行为是逾期偿还借款本息,对此违约行为的后果,上述合同中已有明确约定,即计收罚息、复利。根据上述合同约定,在此类已经适用具体违约责任的违约行为外如钟福生、姚丽琼还有其他违约行为,才另行计收借款金额10%的违约金。兴业银行花都支行虽然主张钟福生存在财产状况变化未告知银行的行为,但其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因此,兴业银行花都支行要求钟福生、姚丽琼在上述罚息、复利之外另行支付违约金,缺乏事实依据,本院对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上述《个人旅游借款合同》载明“因债务人未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而引起诉讼或其他法律纠纷的,则债权人所支付的实现债权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现已发生了因钟福生、姚丽琼未履行债务而引起诉讼的情形,兴业银行花都支行因本案诉讼支出律师费9998元,依照合同约定,该费用依法应由钟福生、姚丽琼负担。综上所述,对兴业银行花都支行的诉讼请求,合法、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其余部分不予支持。钟福生、姚丽琼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自身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钟福生、姚丽琼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偿还借款本金89802.93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和复利(利息、罚息和复利均按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与被告钟福生、姚丽琼签订的编号为兴银粤个旅借字(花都)第391336468001000号的《个人旅游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付清上述本息之日止);二、被告钟福生、姚丽琼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支付律师费9998元;三、驳回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欠款,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99.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钟福生、姚丽琼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起七日内,按规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曹 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姗姗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一条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