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恢4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执行人刘美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刘美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恢43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广济街38号。负责人:杨新丰,行长。被执行人:刘美霞,女,1975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府谷县新民镇陈庄村刘家印子自然村**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执行人刘美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碑民初字第021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刘美霞所有的位于西安市曲江新区芙蓉东路99号中海国际社区御湖公馆第1幢1单元16层11604号房屋一套,2017年9月30日,买受人李爱林以23021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本院以(2016)陕0103执1215-1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刘美霞所有的位于西安市曲江新区芙蓉东路99号中海国际社区御湖公馆第1幢1单元16层11604号房屋一套(房产证号:1125104005-29-1-116**)的查封。二、将被执行人刘美霞所有的位于西安市曲江新区芙蓉东路99号中海国际社区御湖公馆第1幢1单元16层11604号房屋一套(房产证号:1125104005-29-1-116**)过户至李爱林(身份证号:612722197211200277)名下,原房产证作废。该房屋的所有权归买受人李爱林,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李爱林时起转移。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治峰审判员 查永谦审判员 胡跃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贺 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