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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1刑初4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张伟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521刑初44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伟,男,1992年1月6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浙江省德清县人,家住浙江省德清县。2016年11月1日因犯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因本案于2017年7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德清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姚杰,浙江莫干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德清县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公诉刑诉[2017]4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伟犯诈骗罪,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宣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伟及指定辩护人姚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6年10月18日至11月10日期间,被告人张伟结伙张建红(另案处理)采用虚构德清县新市镇翡翠园19幢401室为张伟或张建红所有的房产,并使用伪造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等证明文件,以抵押该套房产借款的方式分四次骗取被害人陈某1共计人民币12.15万元。2、2017年2月6日,被告人张伟结伙张建红采用虚构德清县新市镇文昌花园19幢3单元401室为张建红所有的房产,并使用伪造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等证明文件,以抵押该套房产借款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许某人民币5万元。3、2017年5月22日,被告人张伟采用虚构德清县新市镇翡翠园塔园4单元507室为张伟所有的房产,并使用伪造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等证明文件,以抵押该套房产借款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陈某2人民币5万元。4、2017年6月10日,被告人张伟采用虚构德清县新市镇翡翠园塔园4单元507室为张伟所有的房产,并使用伪造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等证明文件,以抵押该套房产借款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费某1心人民币4.28万元。综上,被告人张伟诈骗作案共4起,价值共计人民币26.43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张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犯罪记录查询、接受证据清单、借条、借款收据、接受物品、文件清单、身份证复印件、借款合同、电子银行回单、对账单、营业执照、调取证据清单、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契证、房屋登记簿记载信息查询记录、德清县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商品房买卖合同、银行交易明细、情况说明、证人段某、王某1、金某、江某、王某2的证言、被害人陈某1、许某、陈某2、费某1心的陈述、同案犯张某红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照片、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伟单独或者结伙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伟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予以从轻处罚。指定辩护人据上述理由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张伟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在本案中,被告人张伟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伟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被发现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诈骗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对新发现的诈骗罪作出判决,与前犯的诈骗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犯的诈骗罪所判处的刑罚的刑期并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私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2016)浙0521刑初55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中对被告人张伟缓刑部分的判决。二、被告人张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与前一判决对其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予以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日起至2022年6月22日止,其中2016年3月18日至2016年3月25日刑事拘留的八日已折抵。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未退赃款人民币264300元,继续向被告人张伟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丹人民陪审员  沈小青人民陪审员  章石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娄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