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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刑初9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马伟凡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伟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川0107刑初904号 被 告 人 基 本 情 况 姓名 马伟凡 曾用名 无 民族 汉族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1979.12.25 文化程度 初中 公民身份号码 户籍所在地 四川省乐山市夹江县 住所地 四川省乐山市夹江县 前科情况 无 强制措施 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刑事拘留,同月4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公 诉 机 关 指 控 意 见 公诉机关 成都市武侯人民检察院 公诉人 郑莉 起诉书文号 成武检公诉刑诉[2017]934号 指控事实 2017年7月1日0时19分许,被告人马伟凡驾驶车牌号为川M XXXXX 的红色 XXX 牌小型汽车,沿人民南路四段辅道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武侯区人民南路 XXX 路段时被临检交警挡获。经抽血鉴定,被告人马伟凡的血液乙醇浓度为133.9毫克/100毫升。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无 辩护人 梅岭,四川雅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邱冬梅,四川雅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解 (辩护) 意见 一、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 二、量刑方面有以下几点辩护意见: 1.被告人马伟凡犯罪主观恶性较小,饮酒后驾驶的机动车是小型汽车,并不是客车,行驶速度较慢,其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 2.被告人马伟凡一贯表现良好,归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如实供述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好。 综上所述,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马伟凡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审理 查明 的事实 与指控一致。 判决 理由   被告人马伟凡违反道路交通法,在公共交通范围内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马伟凡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马伟凡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法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判决 结果   被告人马伟凡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 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 组织 宣判 日期 印章 审 判 员 金 川 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谭 大 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