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02刑初3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高世臣盗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世臣
案由
盗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502刑初381号公诉机关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世臣,男,1966年4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通化市东昌区。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于2017年6月8日被通化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6月14日被通化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9月14日被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以通东检刑检刑诉(2017)2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世臣犯盗伐林木罪,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瑞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世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世臣于2017年5月,在通化市东昌区江东乡银厂片七组伊家沟14林班68小班内,未经林业部门审批,盗伐集体天然林26株,合立木蓄积3.0146立方米。上述事实,被告人高世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到案经过和扣押决定书等书证;证人张某、秦某和张某等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被告人高世臣供述予以证实;本院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高世臣无视国家法律,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本院予以支持。鉴于高世臣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世臣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 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初宝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