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7执25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徐永胜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永胜,黄亚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7执2527号申请执行人徐永胜,男,197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人,住北京市平谷区。被执行人黄亚东,男,196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人,住北京市平谷区。申请执行人徐永胜与被执行人黄亚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徐永胜依据我院做出的(2016)京0117民初1810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黄亚东返还申请执行人徐永胜借款60000元(被执行人黄亚东已返还2000元),案件受理费6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黄亚东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永胜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黄亚东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京0117民初18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徐永胜发现被执行人黄亚东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对被执行人黄亚东所应返还申请执行人徐永胜的借款五万八千元,案件受理费六百五十元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春明助理审判员 张振宇助理审判员 李 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