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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82执5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李月英与陆如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终本裁定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月英,陆如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临湘��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82执507号申请执行人李月英,女,195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湘市人,住临湘市。被执行人陆如斌,男,196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湘市人,住临湘市。申请执行人李月英与被执行人陆如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四查”后,发现并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0682执507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涉及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或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仁祥审判员  李星云审判员  敖学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