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82执5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李月英与陆如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终本裁定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月英,陆如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临湘��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82执507号申请执行人李月英,女,195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湘市人,住临湘市。被执行人陆如斌,男,196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湘市人,住临湘市。申请执行人李月英与被执行人陆如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四查”后,发现并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0682执507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涉及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或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仁祥审判员 李星云审判员 敖学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