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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9执194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丁振涛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褚慧敏,丁振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9执194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褚慧敏,女,1957年12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丁振涛,男,1981年5月1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褚慧敏与被执行人丁振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6)京0109民初23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褚慧敏于2017年7月7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金21万元、案件受理费2225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3050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7月16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财产报告令、财产状况表、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开始,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信息,有车牌号为×××的机动车一辆,本院已依法查封,该车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名下X证券账户有X流通普通股100股,本院已依法冻结。本院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1万元未能执行。3.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门头沟区妙峰山镇X街X院X号调查,未找到被执行人,亦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4.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到北京市门头沟区档案馆对被执行人丁振涛的婚姻登记信息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于2008年5月26日与贾X登记结婚。5.本院在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中对被执行人丁振涛的配偶贾X进行案件相关人统查,经查贾X名下有位于北京市丰台区X路X号院X号楼X层X的房屋一套,有车牌号为×××的机动车一辆。本院到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丰台分局对北京市丰台区X路X号院X号楼X层X房屋的信息进行调查,经查,X房屋的取得时间为2005年12月20日,属于婚前财产。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依法查封贾X名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车牌号为×××的机动车一辆,本院无法确认被执行人对该财产拥有的份额。6.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依法将被执行人丁振涛名下4个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以及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浦发银行、招商银行、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各1个账户依法予以冻结。7.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8.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丁振涛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磊审 判 员  张华强代理审判员  周璐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文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