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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民辖终1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陈坚、江西华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坚,江西华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民辖终1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坚,男,198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修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淦作斌,江西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华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瑞昌市黄金工业园南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81789740419U。法定代表人:李细保,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其武,江西巨贤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坚因与被上诉人江西��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一案,不服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2016)赣0481民初16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陈坚上诉称,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被上诉人申请管辖权异议期已过,应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故请求二审裁定撤销(2016)赣0481民初1662号民事裁定,由瑞昌市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上诉人陈坚提交的起诉状所写明的诉求、事实和理由以及提供的相关证据,本案系因民间借贷纠纷而引起的诉讼。从上诉人提交的《借款合同》表明,合同的签约地及履行地均为南昌市,且对争议解决方式约定了由出借人(余辉,男,1977年9月27日出生,住南昌市西湖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管辖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的是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虽然被上诉人江西华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但其并未应诉答辩,不应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综上,原审法院在发现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的情况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正确。上诉人陈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景华审判员  张 涛审判员  黄艳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佳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