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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刑终2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原审被告人李某某诈骗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7)晋11刑终284号原公诉机关山西省临县人民检察院。被害人田某,男,1983年6月5日出生,汉族,临县临泉镇田家沟村人,临县人,市民,高中文化,住本村1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男,198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方山县积翠乡凤翼村麻地沟小组FY1,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方山县,现住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八一街今音大厦**层**号,现住山西省吕梁市。因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1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因临县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被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9月25日被临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4月15日被临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9月2日被临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2016年12月6日被临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辩护人问小玲,山西太初律师事务所律师。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审理山西省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一案,于2016年9月1日作出(2016)晋1124刑初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某某犯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李某某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作出(2016)晋11刑终386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临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临县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此案,于2017年4月19日作出(2016)晋1124刑初3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原审被告人李某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2016)晋1124刑初300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少军审判员  曹宪强审判员  杨尉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刘旭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