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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81执13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胡华明、张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华明,张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81执1326号申请执行人:胡华明,男,197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被执行人:张勐,男,197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本院在执行胡华明与张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胡华明以与张勐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7年9月30日主动撤销本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481执132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兴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员杨敏(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