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3刑初5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陈蛟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83刑初577号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人陈蛟,男,1990年9月2日出生于四川省邛崃市,汉族,身份证号码510XXXX,大专文化,务工,住四川省邛崃市XX镇XX村X组。2017年8月22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邛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0月10日经邛崃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7年10月16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指控意见:公诉机关邛崃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人:杨忠诚起诉书文号:邛检公诉刑诉[2017]号出庭证人罗浩(本案侦查人员)指控事实:2017年3月1日6时14分许,被告人陈蛟驾驶新日牌电动自行车(未登记,电机号98W469087388,车架号037221637700145)沿G108线由蒲江县方向往邛崃市方向行驶至G108线2314km+800m处(邛崃市新南桥),与前方同向同车道(右侧机动车道)行走的被害人吴某某相撞,致吴某某受伤。交通肇事后,被告人陈蛟立即拨打报警和抢救电话。2017年3月2日,吴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吴某某系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人陈蛟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吴某某承担此事故次要责任。到案后,被告人陈蛟如实供述了罪行。案发后,被告人陈蛟与被害人吴某某亲属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并已赔偿经济损失84190.56元,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指控罪名:交通肇事罪量刑建议:被告人陈蛟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认罪情节。辩解意见:被告人陈蛟对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指控一致。判决理由:被告人陈蛟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交通肇事后,被告人陈蛟拨打报警电话,抢救被害人,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陈蛟积极赔偿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审理中,被告人陈蛟表示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蛟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以宣告缓刑。邛崃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蛟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判决结果:被告人陈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朱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江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