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83民初11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方小义与洪湖市新大地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胡志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小义,洪湖市新大地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胡志冲,裴庆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83民初1188号原告:方小义,男,198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赤壁市,被告:洪湖市新大地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洪湖市新堤办事处万家墩工业园区一巷。法定代表人:胡志冲,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胡志冲,男,197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洪湖市,被告:裴庆会,女,197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洪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小义与被告洪湖市新大地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胡��冲、裴庆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向原告送达催缴诉讼费通知书,通知原告于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予缴纳。本院认为,原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宋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