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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1执恢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何艳松申请执行陕西古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艳松,陕西古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1执恢40号申请执行人:何艳松,男,汉族,1970年3月9日出生,住都江堰市。被执行人:陕西古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西大街白露湾小区。法定代表人:介胜利,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何艳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陕西古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都江民初字第2159号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因被执行人与(2014)都江执字第750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相同,应当并入该案一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本院(2017)川0181执恢40号案件并入(2014)都江执字第750号案件一并执行。二、终结本院(2017)川0181执恢4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胡光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侯文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