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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2执16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史某、海阳市林山滑雪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某,海阳市林山滑雪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2执1658号申请执行人史某。法定代理人:马汝祥,女,197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法定代理人:史中法,男,197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被执行人海阳市林山滑雪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海阳市郭城镇林山北侧。组织机构代码:05496485-X。法定代表人:孙太敏,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史某与被执行人海阳市林山滑雪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02民初265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被执行人共向申请执行人偿还165000元,本案执行费由申请执行人交付,本案即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02民初265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志新审判员  钱 江审判员  许 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江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