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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3执22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天津滨海新区盛泰混凝土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天津滨海新区盛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付守权,天津溪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张玉华,张坤,魏晓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22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晨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强,男,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达,男,北京天驰君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天津滨海新区盛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守权。被执行人:付守权,男,196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天津溪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坤。被执行人:张玉华,女,195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坤,男,198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魏晓蕊,女,198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执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与天津滨海新区盛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付守权、天津溪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张玉华、张坤、魏晓蕊借款合同纠纷(2016)津0103民初3669号民事判决一案,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依生效判决书履行给付义务。执行中,经就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券、工商、车辆、房产信息进行调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天津滨海新区盛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码为津A×××××中联牌、津A×××××正康宏泰牌、津A×××××正康宏泰牌、津A×××××正康宏泰牌、津A×××××正康宏泰牌、津A×××××正康宏泰牌小型汽车各一辆;被执行人付守权所有的车牌号码为津D×××××胜达牌小型汽车一辆;被执行人天津溪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码为津A×××××海马牌、津N×××××捷达牌小型汽车各一辆;被执行人张坤所有的车牌号码为津H×××××奥迪牌、津K×××××别克牌、津N×××××奥迪牌小型汽车各一辆。上述车辆均未能实际查扣,被执行人别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财产线索。另,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现,申请执行人以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 朔代理审判员  孙晓炜代理审判员  戴世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于 凯 关注公众号“”